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教[2007]276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有关普通高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2007学年秋季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和专项资金预算已经下达到各校。为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规范相关材料报送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机构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足额配备有责任心、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场地。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成立由校级领导直接负责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同时,学生资助工作涉及学生、财务、教务、后勤等管理部门,以及系、班级等具体教学单位,各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的各项资助工作。 二、名额及资金管理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2007年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学生学籍进行分配和管理,已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学校的名额包括各所属学校(含分校及联合办学点)的全日制中职在籍学生。 国家助学金预算及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下达并拨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下属教育部门及本级直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相关工作,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任务的高校负责本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技工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 此次国家助学金,是按一学年下达资助名额,按2007年秋季学期下达资助经费。经评审确定的资助对象,除中途退学等特殊原因外,均应按一学年资助。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按分担比例筹足资金,并将本学期的经费一次性拨付到学校。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是根据2006学年在校学生数量进行测算,与实际发放数量可能会存在一定差距。请各校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给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切实做到“应助才助,应助尽助,不重不漏”。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经费与实际存在缺口的,各地及学校应采取措施,切实按照实际应该发放的人数足额发放资助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及省属学校实际资助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中央财政补助等,研究完善措施。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经费超过实际发放数量的,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学期使用。 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评审及发放 各校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0号)要求, 制定具体细则和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基本信息(包括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各地及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条件确定资助对象,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资助。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有县级市、区的城区属于城市范畴。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是城市低保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低保证》或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学校认真考察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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