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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6类学生和藏区中职学生免除学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8-05 Tag: 点击:
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中职6类学生和藏区中职学生免除学费的通知(川教〔2008〕329号)
发布时间:12/18/2008

 

 

 

川教〔2008329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对中职6类学生和藏区中职学生免除学费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三年攻坚计划的决定》和《关于推进富民安康工程实施牧民定居计划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秋季开始,对全省中职6类学生和藏区中职学生免除学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免除学费对象

免除学费对象是省公示具有中职招生资格的职业院校中,具有全日制中职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城镇低保、农村特困、库区移民、扶贫易地安置家庭的子女及退伍士兵、孤残学生等6类学生和藏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木里县的在校一、二年级中职学生(以下简称6类学生和两州一县学生)。三年级中职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已享受国家对地震重灾区特别资助政策的学生,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申请免除学费的6类学生和两州一县学生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城镇低保学生:持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低保证》家庭的子女。

    (二)农村特困学生:持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低保证》等有效证明家庭的子女。

         (三)库区移民学生:享受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并持有关部门证明的移民子女。

        (四)孤残学生:孤儿应持国家统一印制、县(市、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儿童福利证》;残疾学生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退伍军人:应持相关有效证明。

(六)扶贫易地安置家庭子女:指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和移民扶贫工程安置家庭的子女,并持有关部门证明。前者指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后者指按照《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纳入移民扶贫工程规划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

(七)藏区中职学生:在两州一县中职学校就读,户籍在两州一县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中职学生。

二、免除学费补助标准

6类学生和两州一县学生免除学费补助标准为2000/人·学年。

三、经费分担办法

根据省政府(川府发[200743号)确定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的分担原则,6类学生和两州一县学生免除学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一)省属职业院校、凉山州(不含木里县)、内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6类学生和甘孜、阿坝两州、木里县学生免除学费的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市属职业院校和县属中职学校的6类学生免除学费的资金分担办法是:成都市自行负担,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等4市按省、市55分担,其余市按省、市82分担。市级财政按分担办法承担市属职业院校所需资金,合理分担所辖县属中职学校所需资金,对财政困难县给予倾斜;市、县级财政分担资金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27个扩权试点县(市)的6类学生免除学费的资金按照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别对待,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余扩权试点县(市)按省、县(市)82分担。

四、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免除学费工作按我省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运行。按学年申请评定,按学期发放。学校应将《中职免除学费学生申请表》(附件1)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每年11月初,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和省属有关部门应根据新学年6类学生数和两州一县学生数填好《中职免除学费市、州汇总表》(附件2),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提出免除学费预算申请。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免除学费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和省属有关部门。每年2月前,省以下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免除学费的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职业院校。

(三)职业院校要根据本通知和市、州制定的免除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职免除学费学校汇总表》(附件3)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同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四)免除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对本校该项工作负全面责任。学校要制定免除学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纳入国家助学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国家资助的学费只能用于受助学生的学费支出,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和扣减国家资助的学费。学费超出免费补助标准的,由学校在事业收入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5%资金中解决。不得另外收取免费学生的学费。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要认真落实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免除、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可证明其属6类学生和两州一县学生的,应先办理入学手续,缓交学费。2008年秋季已收6类学生和两州一县学生的学费,学校要按本政策规定在国家资助的学费下达时全额退还学生,并完备手续备案待查。

(五)全省按照国家部署建立统一的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免除学费的资金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六)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免除学费工作的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助学费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对此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七)对中职6类学生和两州一县学生免除学费是省委、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决定》精神,关注民生、惠民富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好事办好。要积极发挥公共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八)本通知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附件:1、中职免除学费学生申请表

      2、中职免除学费市、州汇总表

      3、中职免除学费学校统计表

 

四川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  免除学费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0印发